男性也可能成为性骚扰对象?
从法理与司法实践来看,性骚扰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尊严、身体自主权及心理健康的侵犯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了“他人”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,这里的“他人”并未限定为女性,而是涵盖了所有自然人无论受害者是男性还是女性,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,且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,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。
在实际案例中,男性遭受性骚扰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:职场中上级或同事的不当肢体接触、带有性暗示的语言挑逗、发送淫秽图片或信息、以及强迫观看色情内容等。这些行为同样会对男性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、社会评价降低或工作环境恶化。法律对于性骚扰的规制旨在维护平等、尊重和安全的社会秩序,性别不是豁免违法行为的理由,也不是剥夺受害者维权资格的依据。男性受害者在遭遇此类侵害时,同样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,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
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三条
禁止违背妇女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。
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。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,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。
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*(注:虽然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专门针对妇女,但其立法精神与民法典相辅相成,而民法典作为上位法和一般法,其第一千零一十条是涵盖所有性别的最直接法律依据。此外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也有关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、发送淫秽信息等行为的处罚规定,适用于所有公民。)*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公司是否需对员工培训防骚扰?
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防骚扰培训。虽然现行法律未直接使用“必须开展防骚扰培训”的字眼,但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防止性骚扰方面的法定义务。这种义务不仅包括建立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,还隐含了通过教育、宣传等方式预防骚扰行为发生的要求。
从合规与风险防控角度来看,开展防骚扰培训是公司履行“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”这一法定义务的具体体现。若公司未进行相关培训或制度宣导,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,公司可能因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,从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甚至面临行政处罚。此外,有效的培训有助于构建尊重、安全的工作环境,降低用工法律风险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
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五条
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:
(一)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;
(二)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;
(三)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;
(四)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;
(五)设置投诉电话、信箱等,畅通投诉渠道;
(六)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,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;
(七)支持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,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;
(八)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。
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,不分性别。男性在遭遇性骚扰时,应摒弃“羞耻感”或“刻板印象”的束缚,勇敢保留证据(如聊天记录、监控视频、证人证言等),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投诉、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依法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