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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73条中的“侵占”如何界定?

2024年4月19日  广州黑社会犯罪律师   http://www.580xingshi.com/
导读:刑法第273条涉及到的是“侵占罪”的定义和处罚,该条款规定了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的法律处理方式。侵占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将代为管理、持有或者应当返还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。

刑法第273条中的“侵占”如何界定?

根据刑法,侵占罪的关键要素包括:1) 行为人必须是代为管理、持有或应当返还他人财物的人;2) 行为人对这些财物进行了非法占有,即没有合法的理由或权利去占有;3) 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需达到较大的标准;4) 行为人对财物的侵占行为表现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态度。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,都必须满足才能构成侵占罪。

【相关法条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3条规定:“侵占代为管理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、埋藏物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刑法第273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?
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73条的规定,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行为,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行为。针对该条文,我们可以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进行如下分析:

1.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:依据《刑法》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,构成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这意味着行为人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(年满16周岁),并且精神状态正常,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。

2. 侵占行为的实施者: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须是具体实施了侵占行为的人。即,行为人直接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、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并在数额较大时拒绝归还或交出的行为。对于共同犯罪情形,所有直接参与侵占行为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均属于犯罪主体。

3. 排除特殊身份限制: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并无特殊身份要求,不论行为人是公职人员、公司职员、普通公民还是其他任何身份,只要其实施了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的行为,均可成为犯罪主体。换言之,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,只要实施了侵占行为,都有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主体。

【相关法条】

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73条:规定了侵占罪的具体犯罪行为和法定刑,明确了本罪的犯罪对象为“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”、“他人的遗忘物”或“他人的埋藏物”。

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7条:规定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,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3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8条: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,明确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正常人,应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。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征: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;直接实施了侵占行为,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、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并在数额较大时拒绝归还或交出;无特殊身份限制,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,只要实施了侵占行为,都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主体。这些分析均基于我国现行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
在实际法律实践中,判断是否构成侵占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、财物的性质、数额以及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等。如果遇到此类情况,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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